辽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
辽 阳 市 人 民 政 府
一九九九年十月
辽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
文 本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规划编制目的
认真贯彻“十分珍惜、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”的基本国策和中发[1997]11号文件精神,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,并努力提高耕地质量;建立土地用途管制新体制,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,为开发、复垦和整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科学的依据;协调各用地部门之间的矛盾,为全市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土地环境,特制定本规划。
第二条 规划编制的依据
一、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》(中发[1997]11号)。
二、第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。
三、《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通知》([1997]国土[规]字第100号)。
四、《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》(国发[1996]18号)。
五、原国家土地管理局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》(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7号令)。
六、辽宁省委、辽宁省政府《关于贯彻落实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〉的实施意见》(辽委办[1997]18号)。
七、 《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的紧急通知》(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传[1997]24号)。
八、 有关规划的技术规程、标准和要点。
第三条 规划的指导思想
一、以供给制约引导需求,坚持统筹兼顾、合理安排。这次规划是由国家、省、市、县逐级下达耕地变化控制指标,用地部门要以控制指标为主申报用地计划。同时,规划领导小组根据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,统一协调和安排各业用地。
二、坚持占用耕地和土地开发、复垦相挂钩。首先要保障国家及省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,同时从严安排其它各类非农建设项目用地,特别是占用耕地。非农建设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,必须开发、复垦出不少于所占面积且符合质量标准的耕地。
三、兼顾社会效益、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;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,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。
四、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因地制宜地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,做到切实可行。
第四条 规划期限
本次规划修订,以1996年为规划基期年、2000年为近期规划年,2010年为规划目标年,并展望2030年。
共9页: 上一页 1 [2] [3] [4] [5] [6] [7] [8] [9] 下一页 |